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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更新时间:2014-01-23来源:作者:字体[ ]

  第一条 各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三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涉及单位并发送拟发布信息全文,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四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五条 五里墩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辖区内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