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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更新时间:2017-06-13来源:作者:字体[ ]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区直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区直各部门(单位)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在全区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主管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