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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3来源:作者: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等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区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的指导。强化对保密审核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审核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业务水平,增强保密审核能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保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