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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开展“减证便民”专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8-01来源:作者: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株芦审改发〔2017〕2号

 

 

株洲市芦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编制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开展“减证便民”专项工作的通知

 

区直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2号)和市审改办《关于编制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开展“减证便民”专项工作的通知》(株审改发〔20173号)要求,为加快建立公共服务清单,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现就全面梳理和公开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开展“减证便民”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服务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服务公共、公平、公开、便利、规范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和公开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开展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清理,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切实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推动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完善服务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公开透明和可溯可查,切实提升服务实效。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解决公共服务运行不畅、覆盖不全、质量不高等重难点问题,全面清理、不丢不漏、不留死角,实现事项清单管理,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任务

(一)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

1.梳理公共服务事项

全面梳理规范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产生直接影响或满足直接需求的外部服务行为。已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和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考核处罚、教育培训等内部事项,本次不纳入清理规范范围。

确定公共服务事项,主要依据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二是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含部门“三定”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三是相关会议纪要、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经常性开展并已制度化的服务事项,可列为公共服务事项;上级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临时性服务事项,不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谁提供服务、谁负责梳理”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公共服务事项来源,对现有服务事项全面开展摸底梳理,按照“依申请类”和“主动服务类”两个类别,逐条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

2.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全部列入目录;没有文件规定,但群众有需求且近年来一直办理的服务事项,列入目录再相应完善依据。已经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属于本方案公共服务事项范畴的暂不梳理,今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已经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按本方案要求梳理,列入目录。部门(单位)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部门(单位)牵头梳理编制,列入部门(单位)目录;相关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梳理编制,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目录;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列入牵头部门目录。

3.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指南

向社会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加大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力度,确保服务对象知情权,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服务指南;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民原则逐项编制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一般要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服务指南还应列明的其他内容,增强实用性。其中,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要依法依规逐项列明,并提供材料范本、有关说明和网上空白表格或模板下载;基本流程要具体翔实,一目了然。

4.公开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

编制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要通过政府和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

(二)“减证便民”专项工作

1. 梳理需提供证明的事项

全面梳理规范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审批服务行为中需要基层或群众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情况。特别是对于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住房保障类、文化体育类、扶贫脱贫类、公用事业类(供水、供电、供气、公积金、银行等)、公共安全类、环境保护类等项目的事项,要加强清理。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清,逐项梳理需要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2)申请材料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以及可通过与其他部门(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复印件。(3)本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已在上一环节收取的申请材料,本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4)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中需要提供证明的事项。

2.编制需提供证明材料事项目录

对于已有相关证件证明属重复证明的、应由其他部门或个人调查取证的和无法调查取证难以证实的无谓证明、盖章事项,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建议解决方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相关依据,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区审改办要牵头组织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单位上报事项认真审查,与各单位充分沟通,汇总编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目录。

3.编制并公开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

参照公共服务事项指南编制方式,按照便民原则逐项编制服务指南,确保服务对象知情权。编制的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要通过政府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

四、责任部门

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的编制公开工作;负责本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的清理工作。区审改办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配合,负责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编制以及减证便民专项工作的业务指导、事项审查、目录汇总公开工作。

五、进度安排

(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理编制工作

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梳理规范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编制目录后,于8月18日前将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参考附件2)及服务指南报区编办(审改办)备案审查(联系电话:28580543,机构编制工作QQ群:290398111)。区审改办组织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查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后,于20178月底前,公开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二)减证便民专项工作

区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最大限度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于8月18日前将本部门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情况(参考附件3)报区编办(审改办)备案审查(联系电话:28580543,机构编制工作QQ群:290398111)。区审改办组织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查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后,于20178月底前,公开区级保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目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单位是梳理和公开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开展“减证便民”专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自查自清,全面梳理编制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及需提供证明的事项,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办事流程明晰、办理程序简便。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统筹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和“减证便民”专项工作。

(三)全面及时公开。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部门对外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通过事项清理规范,在转职能、转作风、增效能、优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改革获得感。

附件:1.梳理公开区级公共服务事项单位名单

2.株洲区芦淞区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上报表

3.株洲区芦淞区“减证便民”专项工作事项上报表

                  

 

 

       株洲市芦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18日     





梳理公开区级公共服务事项单位名单

 

政府办(法制办)、区发改、区经、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商粮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计、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人防办、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政金办

区档案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红十字会

 

 

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事项清理,在报送时分开装订,一并报送。

 

 

 

 


附件2

株洲市芦淞区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上报表(样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时间:2017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

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说明:1.本表供区直各单位在事项备案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与事项服务指南一并报送区编办(审改办)(附电子版)。2.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类别按“依申请类”和“主动服务类”填写。3.“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4.“实施(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5.“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6.“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省市县同步实施”等。

 

附件3

株洲市芦淞区“减证便民”专项工作事项上报表(样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时间:2017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及提供单位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层级

清理意见及理由

是否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提供

备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说明:

1.“事项名称”栏填写公共服务事项或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2.“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栏填写事项办理时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的规范名称;无规范名称的,按照主要内容填写。3.“证明、盖章类材料依据”栏填写相关设定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如无依据填写“无”。4.“清理意见及理由”栏填写“保留”或“取消”,并说明理由。如需保留,填写“是否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提供”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