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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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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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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芦淞区粮食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15-09-25来源:作者: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编制依据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II级(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善后处置

5.4  应急能力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通信保障

6.5  培训和演练

7. 奖励与处罚

7.1  奖励

7.2  处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2.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2.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株洲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株洲市芦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区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区级(Ⅱ级)。区级(Ⅱ级):在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藏、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区人民政府设立芦淞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办主任、区粮食局局长、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商务局、芦淞公安分局、董家塅公安分局、芦淞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农村工作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宣传部、市农发行营业部、区经信局、神农米业白关粮库负责人为成员。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领导、组织、协调区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负责区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并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对本区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发布信息;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或外县(区)以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完成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会同区粮食局、区农村工作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好粮食市场正常价格。

区粮食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场粮情监测和分析预测,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会同区财政局完善区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储备粮的申请;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区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

芦淞公安分局、董家塅公安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芦淞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审核实施粮食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规范粮食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负责及时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对策措施建议,确定生产发展方向、规模和品种,报区政府批准后,协助、指导实施。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和补贴的审计。

区宣传部:会同区粮食局制订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舆情研判和互联网管理监督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农发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应急工作各环节所需资金的贷款

区经信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的用电需要。

神农米业白关粮库:负责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其他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市场监测
  区粮食、物价、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市场监测情况,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会同商务局要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局、发改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1 发生干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局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并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1 启动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4.1.2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3 动用区储备粮供应市场。在应急状态下动用储备后,区储备和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区15日需求时,区级政府可按《株洲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动用市场预测级储备粮。区粮食局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接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4.2  区级(Ⅱ级)应急响应
  4.2.1 应急预案启动申请  出现区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4.2.2 执行应急预案  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区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 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 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 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市场稳定。
  (4) 各单位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区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 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启动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5.2.2 对应急动用的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营业部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储备粮的管理。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区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为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根据国家要求,区本级要按照7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要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区级(II)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政府定点的加工和供应企业,由区粮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国家“每10万人口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将仓房条件好、保管技术水平高的企业确定为政府应急粮食储存定点企业。根据政府对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和临时存放点,落实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乡(镇、办)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落实粮食应急网络责任制。区粮食局应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加工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全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5 培训演练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区粮食局组织的粮食应急演练方案需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
  7.  奖励与处罚

7.1  奖励。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 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