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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8-0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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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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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一、城镇低保株洲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

株洲市社会救助管理政策

更新时间:2018-05-23来源:作者:字体[ ]

    一、城镇低保

株洲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流程图

    二、城镇医疗救助

    【受理条件】具有当地户口的城市低保户、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服务程序】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上户核查情况后进行公示——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告知,并说明情况。

    【服务时限】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一) 个人对象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 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申请受理】

    (一)本地户籍:户籍所街道办事处

    (二)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住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不持有非居住证非本地户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急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批。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城乡低保对象的义务责任

    1.按时申报家庭情况,接受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查及年审工作;

    2.必须支持配合低保管理机关进行动态管理入户调查;

    3.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举报的问题在审核调查时,不得打击报复、无理取闹;

    4.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积极参加就业和再就业及社区公益性劳动。

    五、社会救助不予救助的对象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的;

    2.就业年龄内有劳动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土)不耕种的;

    3.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因违法结婚、酗酒、违法收养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4.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5.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6.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7.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芦淞区社会救助管理咨询电话:0731-2858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