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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6-00001

发布单位:

公开日期: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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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白关镇计生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2016-11-25来源:作者:字体[ ]

  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证》程序
  一、再生育审批表、调查报告单;
  二、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原件和复印件;
  三、男女双方单位计生部门分别出示详细婚育状况证明。离婚年限长的,写清期间是否与他(她)人有过婚姻史;
  四、再婚、病残儿、收养等情况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退回独生子女保健费(发票和证明)
  六、人口学校结业证;
  七、优生遗传监测(围产四项)
  八、孕检证明(芦淞区计生服务站);
  九、夫妻合影照1张(2寸)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1、到单位或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男女双方单位(社区)计生办盖章;
  2、男女身份证、户口本、生育证、出生证明等;
  3、2寸夫妻合影照一张或双方1寸照片各一张。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填写《湖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计生部门签暑意见并加盖计生章(省内流动男性不需办证);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
  3、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本人办证,如果本人外出不在本地,必须出具流出地计生部门孕检证明,寄回后方可办证。
  4、1寸近期照片三张。
  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证》程序
  一、办证对象: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实质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二、办证程序:
  1、填写《再生育审批表》、调查报告单,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村)计生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计生办核实其婚育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加盖计生专用章(如无单位一方户口在株洲市以外的需要加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公章,女方户口不在本区的还需开具委托男方办理证件并进行管理的证明)。
  2、向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村)计生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证件材料:身份证、结婚证、一孩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优生遗传检测结果;孕检证明;双人照片2张;芦淞区人口学校结业证;独生子女优待费退回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再婚、病残儿、收养等情况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街道办事处(乡)计生办对提交资料审核备案后送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提交资料审核后发证。
  办理一孩《生育证》程序
  一、办证对象:
  合法结婚无子女的夫妻。
  二、办证程序:
  1、女方怀孕后,填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村)计生部门核实其婚育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加盖计生专用章,跨区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乡)计生办章。
  2、向女方所在社区(村)计生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优生遗传检测结果;B超证明;双人照片2张;芦淞区人口学校结业证。
  3、街道办事处(乡)计生办对提交资料审核后发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一、办证对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二、办证程序:
  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社区(村)计生部门核实婚育情况后签署意见加盖计生专用章。
  2、向女方所在社区(村)计生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小孩户口原件、照片2张。
  3、街道办事处(乡)计生办对提交资料审核后发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一、办证对象:
  凡以外出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的18-49周岁育龄人员。
  二、办证程序: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级填报表,经社区(村)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计生专用章。
  2、向女方所在社区(村)计生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者除外)、户口本原件、照片2张(外出已婚育龄妇女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3、街道办事处(乡)计生办对提交资料审核后免费发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限为3年。
  说明: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因婚嫁到配偶工作单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人员和在现居住地购置房产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不需要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流向省外的男性流动人口根据本人自愿办理婚育证明,在省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婚育证明。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一、申报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的居(村)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申报。
  二、申请、审核、鉴定、审批程序:
  1、由夫妇双方持市级及以上医院两年之内的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单位(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2、父母双方单位或(社区、村)组织人员对病残儿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由双方单位或(社区、村)班子审核盖章。
  3、到区人口计生局领取并填写鉴定申请审批表,贴近期二寸彩色母子(女)两人合影照片,20个工作日内由女方单位或(社区、村)将相关资料上报街道(乡)计生办核查。
  4、街道(乡)计生办调查核实,经计生领导小组研究签署意见,于每年2、5、8、11月的1日前上报区级人口计生局复核。
  5、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2、5、8、11月的10日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组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在区级计生局和被鉴定对象所在单位(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
  6、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2、5、8、11月的20日将审批表、2年内病历资料、调查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7、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3、6、9、12月的20日组织鉴定组专家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
  8、鉴定结果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被鉴定符合的对象在县级计生局和被鉴定对象所在单位(社区、村)公示7天,如群众无异议,30天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二孩生育证》。
  说明:根据湘价函「2003」163号文件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每例12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不孕不育症鉴定时间同时安排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由市科技科组织鉴定。
  办理随父上户手续程序
  1、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其子女未在当地上户的证明;
  2、持男方户口薄到其户口所在居委会开具予以随父上户的证明;
  3、《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
  4、持以上证明到办事处计生办开具随父上户证明;
  5、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口。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确认条件及程序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街道(乡)。
  两点解释:
  ①界定为农业户口的四个条件:
  ⑴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
  ⑵依法承包了农村责任田土;
  ⑶2005年1月1日前缴纳了农业税费并承担了农村公益劳动;
  ⑷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保和福利待遇。(养老金、退休金)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②关于户口性质界定的三种特殊情况:
  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改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据:湘人口发[2005 ]7号
  乡村因为减少农村上交提留款,集体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户口注销,调查登记时没有户口的暂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据:湘人口发[2005 ]7号
  半边户对象:城镇户口一方死亡,则农村户口方在同时符合奖扶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可纳入扶助范围。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解释:判定是否违法生育的两个政策依据,一是不同时间段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二是《婚姻法》。
  参照文件:2007年11月省人口计生委下发的《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汇编》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注意:原口径为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
  本人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无子女包括以下情形:
  ①曾经合法生育独生子女或两女户;
  ②曾经合法生育一男一女或者两个男孩。
  曾合法生育一男一女或者两个男孩的不再要求子女在夫妻育龄期内死亡、不再要求领取独生子女证等条件。有关生育合法性和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等要求没有变化。
  在2008年7月底开展的农村现存子女调查,极少数地方对调查口径理解出现偏差,主要有三种:一是错误认为凡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或现无子女的都符合要求;二是错误认为1990年以前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都是合法生育;三是错误认为农村奖扶取消了同时存活子女数不得超过两个的限制,请务必引起重视并正确理解政策。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归纳: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一刀切”:
  1、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一刀切”;
  2、夫妻终身无生育行为或子女数同时存活三个以上的“一刀切”;
  3、夫妻中任何一方户口为非农业户口的“一刀切”;
  4、现存子女为“一男一女”或“两个男孩”的“一刀切”;
  5、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的“一刀切”。
  二、确认程序及所需材料
  1、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5)市、省、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抽查备案
  (6)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2、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表;(2)申报表;(3)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4)村级审议表、群众座谈记录材料;(5)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6)领取奖励扶助金存折通知单送达回执;(7)年审表;(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确认条件及程序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城镇、农村户口皆可)
  2.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达到法定婚龄;
  夫妻中女方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年满49周岁,男方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达到法定婚龄。女方未满49周岁的,无论男方是否年满49周岁,均不符合条件。
  无配偶的,只须本人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解释: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后来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包括法律承认的事实收养:在同一户口本上登记、长期生活在一起、签定了收养协议、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收养证。
  合法收养的年龄要求:
  1992年4月1日之前的,只需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须年满35周岁;
  1999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须年满30周岁。
  再婚后违法多生育子女(包括前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违法多生育子女情况),不论现在是否维持再婚,双方均不属于调查登记对象。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解释:依法鉴定为残疾必须有三级以上的残疾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判决书。(因精神病、智障等原因离家出走失踪或者多年未归人员)
  特别扶助家庭申报应注意事项:
  1.关键是看其是否超生,始终坚持一条底线:曾经违法多生育子女(俗称超生),也就是有超生史的人员不得纳入,即使超生后子女数发生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或放弃再生育的,也不能纳入。对于其是否早婚、早育、间隔不到或年龄不够、程序未履行等不予追究。
  2.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归纳:特别家庭扶助对象下列情形的“一刀切”:
  1、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年满75周岁)“一刀切”;
  2、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一刀切”;
  3、伤残程度三级以下的“一刀切”;
  4、有过违法再生育行为的“一刀切”;
  二、确认程序及所需材料
  1、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2、所需材料
  (1)伤残(死亡)对象申请表;(2)伤残(死亡)对象申报表;(3)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4)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复印件;(5)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6)群众座谈材料记录表;(7)乡镇计生办见面调查表;(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对象确认条件
  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对象为育龄妇女年龄在35岁以上且符合生育政策或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符合再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并且可以申请办理湖南省《再生育证》。
  (二)亲生子女或夫妻自身有致残性出生缺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子女有致残性出生缺陷:
  (1)夫妻现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口计生委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以下简称为病残儿医学鉴定)为致残性出生缺陷儿的;
  (2)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有肉眼可见的致残性出生缺陷或须经检查明确诊断的致残性出生缺陷,因符合再生育政策而不需作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3)夫妻现有多个子女但系双胞胎、多胞胎,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均为病残儿,其中有子女为致残性出生缺陷儿的;
  (4)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均为病残儿,其中有子女为致残性出生缺陷儿的。
  2.现有子女无致残性出生缺陷,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肉眼可见的致残性出生缺陷或须经检查明确诊断的致残性出生缺陷。
  (三)已申请再生育,待孕或怀孕在20周以内
  1.已申请再生育,指夫妻已领取湖南省《再生育证》,或子女已经医学鉴定为致残性出生缺陷儿。
  2.待孕或怀孕在20周以内,指夫妻准备再生育,未孕或已怀孕且妊娠在20周以内。
  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工作程序
  (一)对象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乡级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根据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对象的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确定免费检测项目和指定检测单位,为对象开具免费检测介绍信。申请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备案。
  (四)实施检测:检测对象凭免费检测介绍信按时到指定的检测单位接受免费检测,由检测单位接诊医生与检测对象签订知情同意书,填写检测申请单(检测标本在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所或卫生院采集的,由标本采集单位与检测对象签订知情同意书,填写检测申请单,将检测标本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送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完毕后,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检测结果,提出指导意见。对阳性结果的立即通知检测对象本人,建议其到有资质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复查诊断,并将阳性结果报告单复印件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五)跟踪随访:乡(镇、街道)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对检测对象的妊娠结局进行随访,填写《妊娠结局随访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于每月底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县级计生技术服务站技术人员对报送的《妊娠结局随访表》的质量进行审核,对再次生育缺陷儿的检测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出生缺陷病例登记表》。对阳性结果的检测对象,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跟踪做好工作,动员、督促其到具有资质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复查诊断,并将复查诊断结果复印件逐级上报到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六)资料上报:检测单位对出生缺陷免费检测对象进行个案登记,填写《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登记表》,于每月底将个案资料复印件和《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登记表》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登记表》、《妊娠结局随访表》、《出生缺陷病例登记表》、《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统计表》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以前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